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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财务处关于2023年无住所非居民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8 点击:

各教学单位,各室、处、部、中心、馆,后勤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认定条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23年预先按照居民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但当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的无住所非居民个人。

说明: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二、办理时间

自不能达到居民个人认定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即2024年1月15日截止),如应当补缴税款但未按时办理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税收滞纳金。

三、办理方式

(一)自行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采用该方式的无住所非居民个人可自行带齐资料去从化区税务局(街口办税厅)办理,需携带的资料包括:护照或通行证(正反面)复印件、当年度出入境记录、个人所得税无住所居民个人转非居民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1)、涉及退税的还需退(抵)税申请表(附件2)和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二)委托扣缴义务人(学校)办理

采用该方式的无住所非居民个人须在2024年1月8日前提供(一)所述资料和委托书(附件3),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后将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邮箱liujch2@nfu.edu.cn。

四、其他说明事项

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如何判断: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一)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所得税无住所居民个人转非居民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

      2.A07112《退(抵)税申请表》

      3.转非居民个人办税委托书





财务处

2023年12月28日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61787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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