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一、申领条件
?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二、待遇标准
(一)城镇户籍失业人员
1、失业保险金:
(1)享受期限
缴纳失业保险费 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2)发放标准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逐月计发。
2、医疗待遇:
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参保基数、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别是: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统筹区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定执行:自本统筹区实施市级统筹的次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执行;自2011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执行;自2012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同时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所需资金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扣缴后失业保险金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有关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3、死亡待遇
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和亲属抚恤:
(1)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农民合同制职工
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满一年的按其本人失业前所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领取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三、下列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一)重新就业的;
? (二)应征服兵役的;
? (三)移居境外的;
?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其他
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本市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所需转移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应按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申领手续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手续
1.单位为职工在地税部门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后的次月到单位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包括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若属于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即不缴费的可当月办理):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告知书》;为农民合同制职工代办审核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 填写《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4)如未录入连续工龄并有《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的一并提供;
(5)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还需提供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6)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须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对于正在参保的人员,请用人单位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
2.单位应及时把《通知书》或《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并告诉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申领。凡因单位的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3.若属于单位已失踪、注销等情况,确需失业人员本人前来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的,失业人员可直接前往失业待遇发放机构一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申领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填写《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无需单位盖章);
(2)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单位失踪、注销等情况证明;
(3)其他资料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需携带资料的(3)至(6)项,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需携带资料的(3)至(6)项。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我市各区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通知书》;
(2)《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失业证》;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有劳动争议的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
2.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重新就业后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三)农民合同制职工
1.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的手续由原单位代办,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若属于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即不缴费的可当月办理),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填写《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2.确需个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若属于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即不缴费的可当月办理),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无需单位盖章);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办法
(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1.办妥申领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每月应按所属区失业待遇发放机构的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验证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尚未领取完的期限自动结转。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年限不满一年,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续领手续:
(1)填写《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无需单位盖章)
(2)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其他资料同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携带资料的(2)至(6)项。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在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续领手续:
(1)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的证明;
(2)其他资料同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携带资料的(2)至(5)项。
(二)丧葬补助金、怃恤金的申领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其亲属在失业人员死亡后 30天内,到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
1.亲属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报告表》或《殓葬证》复印件;
3.《殡殓证明》或火化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有供养关系的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供养配偶
①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会证明。
(2)供养子女
①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②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在读学校证明。
③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3)供养父母
①死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
②死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4)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报销凭证。
三、未领失业保险金的结转
(一)已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因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尚未领取的期限自动结转。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自动结转。
四、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或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需转出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单位到单位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单位的申请报告(或个人申请报告);
(2)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同意接收证明。
(二)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或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需转入失业保险关系的,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携带以下资料申请:
(1)单位的申请报告(或个人申请报告);
(2)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转出地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4)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的证明或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等凭证。
注意事项:
经审核同意转入的,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同意接收证明交还参保人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办理转出后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回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二)异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申领区的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接收地的同意接收的证明(含接受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银行、开户户名和银行账号);
(3)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提供《通知书》。
(三)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区转移户籍的,到迁出地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凭迁出地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出具的转移证明材料,并携带以下资料到迁入地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首页及本人资料页);
(4)《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四)异地失业的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转入手续。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2)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首页及本人资料页);
(4) 集体转移名单不详细的还需提供银行信汇单复印件或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明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