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学习并树立榜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广州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者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项奖励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校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察与审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副处长、学生处资助专员、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兼学工办主任、学生代表等。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内的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定、审查,负责对各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助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党政负责人、院(系)办公室人员、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学生代表等。院(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七条 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八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励项目:
(一)优良学风班;
(二)文明宿舍。
第九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励项目: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二)励志奖学金;
(三)励志榜样(分励志榜样、励志榜样入围奖);
(四)优秀毕业生;
(五)专项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寄发喜报;
(四)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五)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六)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七)其他。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优良学风班
优良学风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班级成员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班级成员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当学年班级成员均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三)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班级学习氛围浓厚,当学年班级成员所修课程正考无不及格记录;
(五)班级成员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具有互相帮助、维护班级形象的团队精神;
(六)班级成员尊敬师长,与老师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文明宿舍
文明宿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宿舍成员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宿舍成员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宿舍成员均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三)宿舍内部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成员遵守《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爱护公物、按时作息;
(四)宿舍学习氛围浓厚,当学年宿舍成员所修课程考核、考察无不及格记录,且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五)宿舍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宿舍文化,能经常开展有益身心的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学习成绩优良,当学年所修课程考核、考察无不及格记录且当学年每学期获得的各类课程学分下限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实际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六)综合测评总成绩原则上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不符合前述参评基本条件的学生不列入此排名,下同)前10%且绩点在3.1(含)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且绩点在3.0(含)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0%且绩点在2.8(含)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励志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当学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积极上进,品学兼优,当学年所修课程正考无不及格记录且当学年每学期获得的各类课程学分下限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实际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综合测评总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50%且绩点在3.0及以上;
(五)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六)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为特殊困难,且未获得当学年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励志榜样
励志榜样获得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当学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三)思想品德端正,积极进取,努力向上;
(四)获得当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励志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在社会实践、学术科研、创新创业、自强不息、孝老爱亲等方面表现突出;
(六)未获得过往届励志榜样奖项。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
(一)优秀毕业生获得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曾两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4.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且平均绩点3.1(含)以上,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正考无不及格记录;
5.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二)满足上述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在学校、院(系)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异;
3.学术研究成果显著,以第一、二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CSSCI、TSSCI、THCI等高水平期刊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4.学科竞赛成绩显著,在国际、国家级、省部级学科专业竞赛及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学科竞赛项目以省教育厅当年公布的统筹项目为准,其他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创新发明成果显著,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第十七条 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分为学校专项奖学金和院(系)专项奖学金。
学校专项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奖励在学术学业、科研竞赛、就业创业、学生成长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方向、奖项名称和获奖条件等由学生处在预算范围内提出立项,报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院(系)专项奖学金由院(系)设立,院(系)结合经费情况、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是否设立专项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方向、奖项名称和获奖条件等。
第五章 奖励办法与名额
第十八条 获优良学风班的集体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优良学风班500元人民币。各院(系)推荐参加优良学风班评选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院(系)参评班级的20%,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十九条 获文明宿舍的集体由学校颁发证书。各院(系)推荐参加文明宿舍评选的名额不得超过参评宿舍总数的10%。
第二十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一等奖学金每人3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500元人民币。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院(系)应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学生总人数的2%;获一、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院(系)应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学生总人数的7%;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院(系)应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学生总人数的22%。
第二十一条 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人3000元人民币。全校每学年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不得超过20人。
第二十二条 获得励志榜样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励志榜样奖金为每人1800元,励志榜样入围奖奖金为每人800元。
第二十三条 获得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校通报表扬,并颁发加盖学校钢印的优秀毕业生证书和纪念品。优秀毕业生人数不得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3%。
第二十四条 获得学校专项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通报表扬,并颁发校级荣誉证书和纪念品。获得院(系)专项奖学金的学生由院(系)确定奖励办法并自行颁奖。
第六章 奖项评选
第二十五条 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应于每年5-6月结束并颁奖,其他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9—10月进行,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生处发布评奖通知;
(二)各院(系)组织初评;
(三)各院(系)公示初评结果,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含3天);
(四)各院(系)向学生处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并公示获奖名单,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含3天);
(六)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奖实施细则,并至少于当年评奖开始前两周向本院(系)学生公布,同时报送学校学生处备案。如院(系)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间,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在接到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书面答复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查意见,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情形,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取消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校收回荣誉证书,并登报声明;
(四)因本条第二、三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三十条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评选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院(系)学生奖励评选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申诉集体或个人仍有异议,可在接到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书面答复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查意见,送达申诉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内部设立的集体和个人奖励项目应在设立及评选后及时报送学生处备案,报送内容有:
(一)奖学金名称;
(二)奖学金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评选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